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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扶持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步入依法规范发展的新阶段。为加快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伐,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扶持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与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农业市场化、专业化、现代化大生产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产业化,促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近几年,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稳中求进,逐步发展,先后有18家合作经济组织成立,涉及种、养、加各个环节,基本涵盖了全县各特色产业,而且有的已初见成效。但由于起步较晚,经验不足等原因,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部分乡镇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视程度不够,支持力度不大;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模较小,带动能力不强;合作经济组织经营能力较弱,服务水平较低;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发展受到制约等。为进一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有的问题,各涉农部门及乡镇应把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作为当前着力解决的迫切问题,高度重视起来,纳入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不断加大培育扶持力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同时,要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观念,同心协力为我县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加大扶持力度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农业强县为目标,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服务农民为宗旨,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各部门、各乡镇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标准和要求,围绕我县的优势产业,以合作购销服务、合作生产加工为重点,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围绕特色主导产业,多形式发展,完善利益机制,稳步推进五项指导原则,着力扶持提升一批,规范改造一批,培育发展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践中切实做到“四个正确把握”即:正确把握发展方向,帮助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正确把握基本原则,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正确把握法律规范,创新运行机制,完善内部管理;正确把握因地制宜、积极引导、鼓励创新。坚持做到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快发展、大发展。在实践中各乡镇要加大服务扶持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良好发展环境。

  1、鼓励和支持在四化运作中开拓市场。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市场对接能力,大力推广“运作法人化、经营实体化、组织规模化、服务专业化”的发展模式,使具备一定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走向实体经营和联合经营,真正实现与大市场对接,增强对农户的带动力,同时代表本组织成员与各类经济组织进行谈判,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各乡镇、相关科局要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农贸市场应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摊位;帮助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万村千乡市场”、“双百市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和“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等工程,疏通流通渠道,扩大产品销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市场营销、推介活动政府可予以一定的补助。对有一定规模和出口创汇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商务部门要给予支持。

  2、鼓励和支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开展农产品质量和环境认证,推进农业标准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的农产品商标,获得品牌建设国家、省、市级成果的要参照市政府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和补贴。

  3、鼓励和支持开展农产品加工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各类经销实体和产地小型市场,开展实体化经营,在经销服务中创造收益、增加积累、增强服务功能。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的分等分级、整理包装、储存、保鲜、加贴品牌商标等初加工服务,优先列入各级示范项目给予扶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行动计划》,积极兴办以本社产品为主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一切优惠政策。

  4、鼓励和支持与龙头企业协调发展。按照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思路,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一定的经济区域或行政区域内进行自愿联合,实现组织规模化。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的覆盖面,壮大组织的经营实力。拓展产业链条,走产加销一体化道路。对符合条件的,优先认定为省、市、县级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对接和配套,按照龙头企业的要求,组织标准化生产,调整和平衡农户与企业的利益关系,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协调发展情况,作为评定和扶持省、市、县级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条件。

  5、鼓励和支持科研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科技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农业科技应用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科研院所、高校及农技部门建立技术依托或产学研合作关系,开展的科研项目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专业技术、生产技术、市场营销等服务所开展的相关培训,参照省级农民培训标准,纳入市农民素质培训政策予以扶持。

  6、加大产业政策支持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施国家支持农业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科技入户、一村一品、测土配方施肥等农业项目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农产品优势区域建设、优势产业带建设、扶贫开发建设等工程项目以及农、林、牧,农产品加工重点工程项目、科技推广项目、农产品基地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办企业,形成一定规模,要优先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7、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县乡政府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财政支持农业的重点,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按照“统一规划、明确重点、分级支持、合力帮扶”的方法,重点扶持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十一五”期间,市财政要列出专项资金,扶持1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央及省级财政扶持力度将更大,县乡也要结合省市政策,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合作社开展多层面、全方位的专业服务,奖励为发展专业合作社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与个人。

  8、提供信贷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包括农发行、农行、农村信用联社、邮政储蓄机构等)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的重点,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和季节性、临时性的资金需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信贷资金的利率要给予一定的优惠。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户等级评定工作,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给予一定信贷授信额度。积极支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基金会,引导和鼓励合作社成员相互联合担保,可以通过自有资产抵押或成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享受有关政府部门相关配套贴息政策的支持。农业担保公司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

  9、提供保险支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国家与地方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实施单位,财政部门要给与一定的保费补贴;以单位参加互助保险的,互助金由政府补贴30%,农户缴纳70%的比例进行建设实施。各有关保险机构要为参加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便利条件。要帮助逐步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防范机制,探索建立生产、营销风险防范金,最大程度规避各种风险。

  10、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具体包括合作社从事的种植业、养殖业、饲料业、林业、牧业、水利业及其相关产业的项目和收入,享受减收或免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财产税等优惠政策。我县作为国家级贫困县,对于新发展并且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相关政策,税务机关要减征或者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11、给予用地、用电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等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适当安排用地指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初加工用地等,在保证复耕的前提下,可按农用地对待,可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临时手续,优先安排指标。对于合作社建筑管理用房和建设营销市场占地,可以按乡镇企业用地审批,按最低标准征收土地行政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用电执行河北省电网售电价中的农业生产用电类电价。

  12、提供人才支持。鼓励农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基层农技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其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考核任用等参照在岗人员。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

  13、提供信息支持。农业行政部门,每年在适当时机,召开信息发布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介绍外地农产品产销信息,提供县内乃至市内急需的有价值的信息服务,并采取免费或优惠方式,在县政府网或市农业信息网站宣传本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向国内外市场推介优势农产品,吸引国内外客商与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

  14、实行严格的保护发展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摊派,不得干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自主权和正常经济活动。

  三、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稳步推进健康发展

  1、规范工商登记。今后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事项内容进行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工商部门要及时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也不得为其他部门代收任何费用。支持和鼓励传统农产品的集中产区申请注册、规范使用证明商标。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产权的保护,严肃查处假冒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商标侵权行为。

  2、制定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合作社发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必须制定章程,所有加入该合作社的成员都必须承认并遵守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是要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对民主管理、人员分工、权利义务、财务管理等细节反复进行讨论,并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3、建立健全制度。拥有完善的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保持良性运行的前提和保障,合作社在运行过程中要建立健全以下几种主要制度:一是民主议事决策制度,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防止一股独大和少数人说了算,尊重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二是组织管理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成员大会对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有选举权和罢免权,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决定。三是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制度,合作社应当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成员的民主监督、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专门个人账户,记载成员的出资、公积金和其他相关财产份额、以及与合作社的业务交易情况。盈余分配是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

  4、强化服务功能。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业服务功能,在合作社内部开展分工分业,加强对农民成员的产前培训与生产资料供应、产中技术服务和产后加工销售服务,解决农民成员的生产加工销售难等问题。农口部门下设的专业站所要实现与合作社的服务对接,为合作社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培训专业服务人员,建立专业技术服务和销售体系,提高合作社专业化服务水平。

  5、开展评优活动。市委、市政府每两年认定一次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指导服务、政策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县委、县政府每两年评定一次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并给予一定的扶持。同时,每年年终要开展评选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活动,对那些辐射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评选,并予以大张旗鼓的表彰,给予其负责人一定的物质奖励、精神鼓励和政治待遇,增强他们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信心和自豪感。

  四、健全体系,加大培育力度,多层次多渠道开展培训

  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建立万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系会议由主管副县长牵头,由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农业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科技局、商务局、扶贫办、水务局、工商局、地税局、林业局、质监局、供销社、农村信用联社、科协、畜牧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能为以例会的形式拟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建议,协调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重大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按照“先有专业生产、后有专业合作;先有群众意愿,后有组织建设”的运行规则,把有产业基础的重点区域和领域作为培育重点,把农民需求意愿强的合作生产加工和合作购销服务作为培育重点。要发挥好专业乡村、优势农产品基地,专业市场、重点龙头企业、各类涉农经济技术服务部门的带动作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育发展。

  依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绝大多数干部群众经验不足,抓好教育培训是当务之急。有关部门和组织要依据各自职责,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多种形式的培训服务,培训要有计划、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纳入“提高农民素质大培训”活动、阳光工程、农业科技培训等活动中,作为重点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水平。

  五、加强指导,强化服务意识,形成发展合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连接农户与市场,联结企业与农民,要树立关心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就是关心农民、支持农业的理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与发展是一项政策性、全局性、群众性、敏感性、技术性强的工作,涉及农村经营体制、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保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农村生产力发展等一系列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是一项综合性、经常性的工作,需要各部门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协调推进。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牵头、综合、协调、指导”的职能,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农、林、牧、水等专业部门要支持本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搞好行业内技术、信息、销售等专业化生产与服务。供销社系统要深化改革,依法进行民办化改革。科协要负责抓好农技队伍的建设与指导。工商部门要规范登记手续,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提供方便。税务部门要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机构要通过降低利税、担保、联保等形式,加大信贷资金投放。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力度,每年年终和农产品销售旺季,要集中时间搞好宣传报道,展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的突出作用,努力营造一种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财政、水务、扶贫、科技等部门,都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稳定健康发展。

时间:2009-11-26 16:54:3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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