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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答复 |
发文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0-8-25 执行日期:1990-8-25 失效日期:2003-2-20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1990年7月10日《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为非整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即将受让的一宗地分为二宗或二宗以上后,再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它包括了你局来函中所理解的两种形式。 附件: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请示 国家土地管理局: 我局与有关部门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职能分工中,对分割转让的几种形式认识不一致。我们认为,分割转让至少有两种形式:一是某幢建筑物分别转让给多个使用者,从而也可能使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二是进行大面积开发的土地使用者在开发后,将其使用权再分割转让给其他多个使用者。而且,所有形式的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都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以上理解当否,请予批复。 |
时间:2009-11-25 10:24:3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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