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企字[1995]第227号
发布日期:1995-8-29
执行日期:1995-8-29
失效日期:2004-6-30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请示》中所提处理意见。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