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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批复关于公路留地问题指复知照由 |
(1951年2月15日) 交计(51)字第7025号呈悉。关于公路留地办法,前经本部根据中南区交通部建议,加以详细说明如下: “原有国道省道应留土地,在挖土路基保留至天沟以外1公尺,其无天沟的地段,则自坡顶起留2公尺。填土路基保留至取土坑以外1公尺,在原取土坑消失或无取土坑的地段,自路基斜坡脚起,每边各留3公尺,作为养路取土及保护路基之用。” 此项说明,在未经土地改革地区,均易办到,即希参照办理。 |
时间:2009-11-23 16:46:3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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