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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留地办法 |
一九五○年十月九日中央财经委员会、交通部指示 1、关于新路用地,专案备核。. 2、原有国道、省道应留土地,除路基宽度及两旁侧沟外,并得每侧保留一公尺,作为养路取土之用。如遇有道路提高标准,加强修建之必要时,可照新建工程办法,专案办理。 3、车站用地,仍暂维现状,特殊情形,专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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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1-23 16:03:2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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