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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中有关利息计算及业务处理的具体规定 |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储蓄管理条例》,根据人总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本着具体可行、便于操作的指导思想,分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执行《储蓄管理条例》中有关利息计算及业务处理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活期储蓄计算及业务处理 一、活期储蓄存款的存取规定,活期储蓄开户起存金额为一元,开户后可以随时存取,存期不受限制。 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1、利息计算的有关规定:《条例》实施后,不论何时存入的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均以结算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每年六月三十日为结算日,结算利息一次,并入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数不计利息)。未到结息日清户者,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算至清户前一天止。 2、利息的计算方法:活期储蓄存款本利息计算采用日积数法,以每笔业务发生后的存款余额乘以该余额的实存天数求每段存款的日积数。从第一笔业务起,逐笔累计日积数。从第一笔业务起,逐笔累计日积数,到每年的六月三十日结算时,以的计算年度的累计日积数乘以结算日当天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换算为日利率后使用)计算出每个计算年度的应付利息,然后并入本金,本息在下年度作为本金再求日积数,如此,周而复始。清户时,根据清户当日的累计日积数乘以清户当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日利率),计算出利息,办理清户手续。 活期储蓄存款的利息计算还可归纳为如下公式:每个计算年度(或清户前计息段)的活期储蓄存款利息=本计息年度(或计算段)累计日积数×结算日(或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日利率) 累计日积数=日积数之和 日积数=每笔存款余额×该笔余额实存天数 如果在1993年6月30日以前,活期储蓄存款的利率没有变动,可继续使用利息查算表,日积数法可从1993年7月1日开始使用。 三、活期储蓄存款帐式样(略) (二)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的计算及业务处理 一、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存取的有关规定:一般五十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和五年。本金一次存入,储蓄机构开具存单后,储户凭存单到期一次办理支取利息,也可与储蓄机构约定到期自动转存,还可以办理部门提前支取一次。 二、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计算的有关规定: 1、《条例》实施前存入且到期,而《条例》实施后逾期支取的,其利息计算:《条例》实施前的到期和逾期部分分别按原规定计算利息,《条例》实施后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2、《条例》实施前存入,《条例》实施后到期的,其利息计算:在原定存期内,无论《条例》实施前后,均按原规定计算利息。若有逾期,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3、《条例》实施前存入,在《条例》实施后未到期提前支取的,其利息计算:按原提前支取的有关规定计息。 4、《条例》实施前存入,《条例》实施后到期,但《条例》实施前部分提前支取的,其利息计算:提前支取部分仍按原部分提前支取的规定计算利息;未提前支取部分。在原定存期内仍按原规定计算利息,若有逾期,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5、《条例》实施前存入,《条例》实施后未到期部分提前支取的,其利息计算:提前支取的部分仍按原部分提前支取的规定计算利息;未提前支取部分,在原定存期内,仍按原规定计算利息,若有逾期,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6、《条例》实施后新存入的,到期支取,其利息计算:无论利率调高调低,均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7、《条例》实施后新存入的,提前支取或到期后的逾期部分,其利息计算: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算利息。 8、《条例》实施后新存入的,部分提前支取,其利息计算,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息计算利息;未提前支取部分,在原定存期内仍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利率计算利息,若有逾期,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三、定期整存整取约定自动转存的有关规定及业务处理见本规定(八)。 (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计算及业务处理 一、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取的有关规定:每月固定存额,固定存入时间,一般五元起存,分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不得部分提前支取。存款期限为一年、三年、五年。 二、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利息计算: 1、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计算的有关规定:参照本规定中(二)、二定期整存整取计算有关规定第1、2、3、6、7条执行。 2、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计算利息的方法: (1)如果存入时间固定、每月存入金额固定而且没有漏存现象,可采用公式法计算: 利息=(存入次数+1)+存入次数÷2×每月存入金额×利率(月利率) (2)如果存入时间不固定或存入金额不固定或者存入时间和存入金额都不固定但有漏存现象的,均以日积数法计算利息。 (四)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的计息及业务处理: 一、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存取的有关规定:开户起存金额一般为五十元,存单分记名、不记名两种,记名式可挂失,不记名式不挂失,不确定存款期限,可随时支取。 二、定活两便储蓄存款计息的有关规定:存期不满三个月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存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半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三个月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期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利率打六折计息。 对于《条例》实施前存入的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无论何时支取,其利息计算均按原规定执行。 (五)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的记息及业务处理: 一、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本金一次存入,分次支取利息,到期一次支取本金。一般五千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支取利息可一个月或几个月一次,由储户与储蓄机构协商确定。如取息日未取息,以后可随时取息。允许全部提前支取,不能部分提前支取。如全部提前支取本金,应扣回多支付的利息。 二、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计息的有关规定: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的利息一律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利率计算,不分段计息。全部提前支取和逾期支取的过期部分,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条例》实施前存入的存本取息,其利息计算仍按原规定办理。 (六)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的计息及业务处理: 一、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存取的有关规定:本金一次存入、分期支取固定本金,到期一次性支取利息。起存一般为一千元,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支取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三种,由储户和储蓄机构协商确定。 二、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计息的有关规定: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一律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利率计算,具体计算可采用积数法或公式法。分期支取中如有逾期支取或欺瞒后逾期支取,其逾期部分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条例》实施前存入的,其支取本金和利息计算均按原规定办理。 (七)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的计算及业务处理: 一、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取的有关规定:华侨港澳同胞汇入或携入的外币、外汇(包括黄金、白银)售给银行或兑换成人民币后方可进行存款。开户时可凭"外币兑换证明"或"侨汇证明书"在规定的时间办理存储手续。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起存金额为五十元。支取时只能支取人民币,不能支取外币,不能汇往港澳地区或国处。到期后可办理转期手续,支付的利息亦可加入本金一并存储。 二、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计息的有关规定:其利息计算与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一致,参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规定见本规定(二)、二。 (八)约定自动转存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及业务处理: 一、约定自动转存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 1、约定自动转存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新储种是定期整存整取储蓄的一种,是储户在存入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开户日与储蓄机构约定到期后自动转存的一种定期储蓄存款。转存期限由储户与储蓄机构协商确定。该存款在原存期到期后,由储蓄机构将原存期内到期利息并入本金,为储户自动办理到期转存手续。 2、原存期和约定转存期均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和五年六个档次。 3、约定自动转存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采用新印制的"中国农业银行约定自动转存定期储蓄存单"(一式四联)办理存取业务,采用新印制的"中国农业银行约定自动转存定期储蓄存款专用凭证"(一式三联)办理到期转存。 4、"中国农业银行约定自动转存定期储蓄存单"属记名式存单,可挂失,不办理部分提前支取,可办理约定自动转存一次。 5、储户与储蓄机构办理约定自动转存定期储蓄存款,储蓄人员要履行存款到期日办理转存的责任,必须在原定存期到期当日办理好存款约定转存的所有手续。原定存期到期日若为节假日可以顺延。 二、约定自动转存定期储蓄存款业务处理的具体操作程序: 1、开户。其程序包括:(1)会计员清点,计算出原定存期到期利息,填制套定一式四联约定自动转存定期储蓄存单上除转存月利率栏外全部要素,连同现金交出纳兼复核员,第一联代收入凭证、第二联为储户存单、第三联为储蓄机构分户卡片帐、第四联为存入报告单。如凭印鉴支取,应在一、三、四联上加盖储户预留印鉴。(2)出纳兼复核员,清点现金,审核存单各项要素填写完整无误后,第一联收入传票登记现金帐,将二、三、四联交会计员。(3)会计员将第二联存单交给储户、第三联帐卡放入本档次专夹管理、第四联随传票交事后监督组,同时登记开销户登记簿。 开户会计分录: (收)533定期储蓄存款--约定转存A户 (付)596库存现金 2、到期转存。其程序为:(1)会计员应在原定存期到期当日,根据原第三联帐卡内容,填制一式三联约定自动转存定期储蓄专用凭证(户名、帐号填写与原存单相同),并在原第三联帐卡月利率栏内填写到期转存日挂牌公告的本档次月利率,核对无误后,在转存证明栏内加盖本人名章,证明已转存;然后,将一式三联转存专用凭证连同原第三联帐卡一并交出纳员兼复核员。(2)出纳兼复核员将一式三联转存专用凭证内容与原第三联帐卡上有关内容进行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原第三联帐卡上转存证明栏内加盖本人名章证明已转存,同时分别在一式三联专用凭证复核处盖本人章、交会计员。(3)会计员开始进行转存的帐务处理,转存专用凭证的第一联作为本息转存时的收入凭证(根据转存本息合计金额记入533定期储蓄存款约定档次收方),凭此联登记开销户登记簿,转存专用凭证的第二联作为原本金转存的支付凭证。(根据转存本金533定期储蓄存款原档次付方),凭证联登记开销户登记簿,转存专用凭证第三联作为到期利息转存的支付凭证(根据到期转存本金533定期储蓄存款原档次付方),凭证联登记开销户登记簿,转存专用凭证第三联作为到期利息转存的支付凭证(根据到期转存利息金额678利息付方),原第三联帐卡仍作为转存后的帐卡放入约定转存档次内专夹管理。 转存会计分录: (收)533定期储蓄存款--约定转存A户 (付)533定期储蓄存款--约定转存A户 (付)678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定期储蓄利息支出户 3、到期提前和逾期的取款。其程序为:(1)会计员受理原存单后,抽出分户帐卡、核对户名、帐号和原存单号码等原始要素,如凭印鉴支取,应由储户在存单的背面加盖预留印鉴,并与留存的印鉴相核对。核对无误后,计算利息、填制一式两联利息清单,并在存单、分户帐卡上分别用钢笔填写支取日、支取日本金及利息,交出纳兼复核员。(2)出纳兼复核员复核存单及分户帐卡、内容相符无误后,复核利息,配款并自复一遍,除存单、利息清单第二联留存登记现金帐外,将结清帐卡、利息清单第一联与现金交会计员。(3)会计员复点现金后,将利息清单与现金交储户,将结清帐卡专夹保管,同时应在开销户登记簿上予以销户。(4)不论是在原定存期内提前支取,还是在约定转存期内提前支取,必须持存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居住证--下同)办理。但代他人提前支取的,代支取人必须再出具本人身份证明,才可办理提前支取。 三、约定自动转存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的利息计算: 约定自动转存定期储蓄存款到期支取,提前支取、逾期支取时的利息计算办法,均按《条例》实施后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的计算规定执行: 1、到期支取的,在原定存期或转存其内如遇调整利率,不论调高调低,均按存单开户日或转存日所定利率分别计付利息,不分段计算。 2、凡是提前支取的,若在原定存期内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若在转存期内提前支取,在原定存期仍按开户日利率计付利息,并入本金,转存后提前支取按支取日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挂牌利率计付利息。 3、逾期支取的,其原定存期和约定转存期限内均按到期支取利息计算办法计付利息。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四、约定自动转存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从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五、约定自动转存定期储蓄存单式样及转存专用凭证式样(略)。 (九)附则: 一、本规定由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从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三、本规定未尽事宜以《储蓄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为准。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日 |
时间:2009-11-23 08:12:2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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