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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海关总署 关于承接《圣经》印件的管理规定 |
(1994年11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宗教事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一、国内《圣经》印件的印制业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需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教会内部发行。 二、承接境外(港、澳、台、国外,下同)《圣经》印件的印制业务,需经承印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局和新闻出版局审批并由新闻出版局指定印刷企业印制,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海关总署和新闻出版署备案。印制的成品全部运输出境,不准滞留境内传播或销售。 三、原则上不得承接境外中文版及中外文对照版《圣经》印件的印制业务。特殊需要的,需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 四、承印企业应是管理基础及设备、技术条件好,能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印制周期的国家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和个别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以及一直受国内宗教团体委托承接中文版《圣经》印刷业务的南京爱德印刷有限公司。
五、承印企业在印制过程中,须指定专人负责,按密件印制办法严格管理,具体应做到: 六、海关凭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批准原件,对符合对外加工装配或进料加工规定的,按规定予以登记备案,并进行监管。 |
时间:2009-11-21 10:32:5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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