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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对出版物使用互联网信息加强管理的通知 |
发文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文 号:新出报刊[2001]1107号 发布日期:2001-8-14 执行日期:2001-8-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报刊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信息传播的一个重要渠道,对出版传媒产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使用互联网信息的情况日益增多,越来越受到出版单位的重视。另一方面,出版物在使用互联网信息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诸如:有些出版物未经核实转载网上虚假新闻;有的不能严格认真地审核把关,出现了严重政治错误;有的内容格调低下,有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等。这些情况,直接影响了报刊、图书等出版物的质量,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出版单位使用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使之健康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出版物在出版过程中使用互联网信息,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出版方针,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所使用的互联网信息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使用互联网信息出版涉及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以及民族、宗教、军事、外交、保密等方面的内容,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把握不准的要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出版物在使用互联网信息时,应遵循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不得使用色情暴力、封建迷信、格调低下的信息内容。出版单位的出版物使用违法违规的互联网信息,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二、出版物使用互联网上的新闻报道或纪实作品,应坚持真实性原则,发稿前要与原发稿单位取得联系,认真核实。出版物使用互联网信息造成内容失实的,应及时公开更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报刊不得转载互联网上未经核实的新闻信息。 三、报纸、期刊使用互联网信息,必须有明显的下载标识,并注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使用互联网信息,必须附有下载信息的目录,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和其他事项。 四、出版物使用互联网信息,属于《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规定范围的,必须依照规定履行选题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出版。 五、出版物使用互联网信息中的作品,应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六、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对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使用互联网信息的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使用互联网信息当中涉及到重要事件的内容,要严格把关。因失职而产生严重后果的,除出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还要追究其主管主办单位的领导责任。 七、本通知所指的出版单位是指《出版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范围,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社等。 八、出版单位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还可建议其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时间:2009-11-21 10:27:2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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