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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的规定
 

发文单位:新闻出版署

文  号:新出图[1994]957号

发布日期:1994-11-14

执行日期:1994-11-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总政宣传部、全国各出版社:

  近几年来,少数出版社未按照中国标准书号使用的有关规定使用书号,出现了一个书号多次使用,即“一号多用”的问题。特别是今年下半年新闻出版署对各出版社的书号总量进行核定后,有些出版社为了多出书,“一号多用”问题更为突出。“一号多用”主要有二种表现:一是多种图书使用同一个书号,即“一号多用”;二是多卷本的丛套书(含上、中、下册图书)在每分卷册分别定价的情况下,全套书使用一个书号。

  “一号多用”不仅违反了书号使用的规定,而且还给图书的出版管理、销售和馆藏造成了混乱。为了加强图书出版的管理,现重申并补充有关中国标准书号的使用规定:

  一、对每一种不同形式的图书应分别使用一个ISBN编号。以下情况应单独使用书号:

  1、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形式(精装、平装等);

  2、同一种图书的不相同版本(修订版、年度版);

  3、相同内容的不同开本图书;

  4、相同内容的不同文字类别的图书。

  二、多卷本的丛套书(含上、中、下册图书)的ISBN编号应根据定价,即:丛套书的每分卷册分别定价,可分册销售,每分卷册应分别给予ISBN编号,分别统计品种;若丛套书的各分卷册不分别定价,全套书只有一个总定价,不能分册销售,可作为一个品种分配一个ISBN编号。

  三、重印或再版没有ISBN编号的库存图书,必须补编ISBN编号。

  本《规定》下发之后继续“一号多用”的,一律按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给予没收所得利润、罚款、并视情节轻重核减该出版社年度书号总量的处罚。

  各出版社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出版社书号使用的管理,要按上述规定对所辖出版社书号的使用进行认真检查,如有“一号多用”的图书应立即采取措施补编新的ISBN编号,并于1994年12月10日前将情况上报新闻出版署图书管理司。

时间:2009-11-20 16:22:4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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