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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出版“名录”类图书的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新闻出版署

文  号:新出图[1995]1060号

发布日期:1995-8-17

执行日期:1995-8-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出版社:

  近几年来,一些单位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编辑出版“名录”类图书,致使该类图书呈泛滥趋势。不少单位或个人在编辑“名录”类图书时,无准确资料来源,随意拼凑,或相互传抄粗制滥造,造成内容的严重失实,损害了读者的利益,败坏了出版界的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保证此类图书的出版质量,现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名录”类图书系指: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为内容的出版物。

  二、“名录”类图书应由所收名录的主管单位编辑,或由其主管单位委托有关单位编辑,但书稿内容必须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方可交出版社出版。个人不得编辑“名录”类图书。

  三、出版社不得出版未经所收名录的主管单位授权编辑的“名录”类图书。

  四、“名录”类图书只能由国家批准的正式图书出版社出版。严格禁止买卖书号或以协作出版形式出版此类图书。

  五、出版社安排出版“名录”类图书时,选题要报送我署审批。报送方式为出版社出具所收名录的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地方出版社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我署,在京的中央级出版社由主管部门报我署。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版社,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

  以上规定,各出版社应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认真查处。

时间:2009-11-20 16:20:1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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