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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公安部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严禁出版会道门经书的通知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公安部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严禁出版会道门经书的通知

【颁布部门】公安部 新闻出版署

【颁布日期】1995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1995年12月12日

【正  文】

(1995年12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闻出版局:
  近年来,少数人打着所谓“民间宗教”研究的幌子,在境内外会道门组织和人员中搜集会道门经书,有的甚至不择手段,将历次被我公安机关查获搜缴后移交给图书管理部门作为孤本馆藏的会道门经书复印、抄写,经过“加工”、“整理”,并找“权威”专家作序,以“学术争鸣”“挖掘祖国文化遗产”为名,千方百计寻找出版部门出版,企图将会道门列入“民间宗教”进行研究,为会道门争取合法地位制造舆论根据,进而达到翻案的目的。有的出版部门只顾追求经济效益,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党的方针、政策于不顾,擅自出版一些鼓吹、宣扬、同情会道门的书籍,为会道门复辟活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后果十分严重。1995年初,某省一家出版社违反国家的规定,擅自出版发行会道门经书《宝卷》(初集),有的已流向境外,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
  为吸取教训,避免今后再发生类似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严禁以任何形式出版会道门的经书。对已出版发行或准备出版发行的会道门经书,应由公安机关负责,新闻出版部门配合,组成专门班子,对书稿、印版、清样及成书进行收缴和销毁;已售出的书,也要逐一追缴,不留后患。
  二、凡出版涉及(包括宣传、介绍、评说)会道门的各种研究性、知识性书籍,必须专题报批。地方出版社须报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并报新闻出版署同意后报公安厅(局)审核批准;中央部委出版社须经新闻出版署同意后报公安部审核批准。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出版。经批准可出版的这类图书必须严格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数量要从严控制。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得以“个人信仰自由,不同流派争鸣”等为由,散布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观点与言论。
  三、各地新闻出版局要严格把关,对把握不准、一时不能确定是否属于会道门的,要及时送请公安厅(局)审定,以便尽快定性。
  四、各地公安机关要把同会道门的斗争作为大事来抓,对新闻出版部门提出的请求要尽快指定专人负责鉴定,并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时间:2009-11-20 16:18:2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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