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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管理使用残疾人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长治市残疾人联合会、长治市教育委员会、长治市劳动局、长治市卫生局、长治市民政局、长治市公安局、长治市交通局、长治市农业局、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治市城建局、长治市地方税务局、长治市国家税务局、长治市司法局文件 长残联字[1997]第30号 各县(市、区)残联、教委、劳动局、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农业局、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城建局、司法局: 全国统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国家认定残疾人和残疾类别、等级的证件,也是残疾人维护自身权益及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特别扶助的重要凭证。依据晋残联群字(1997)62号文件精神,全国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用,现就有关管理、使用《残疾人证》问题通知如下: 1、教育部门要凭残疾人证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人或残疾人的子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免收学费,视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子女,优先享受助学金。 2、劳动、民政、残联部门要凭残疾人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职工所在单位,不得轻易辞退、开除残疾人,要保障其工作稳定、生活稳定。 3、医疗卫生部门要凭残疾人证对残疾人就医优生,免收挂号费、注射费、酌情减免出诊费。 4、交通运管部门凭残疾人证对残疾人搭乘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优先购票,其随身必备的代步专用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5、公安部门要凭残疾人证按规定条件办理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属的农转非手续。 6、民政部门要凭残疾人证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线救济标准的残疾人实行救济或扶持。 7、农业部门和乡(镇)、村委组织要凭残疾人证对农村符合五保条件的残疾人,实行"五保"供养。对农村贫困残疾人优先享受扶贫和农资供应,并按国家规定减免农业税、义务工和各种提留摊派。 8、工商部门凭残疾人证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减免工商管理费,并在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税务部门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可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9、司法部门要凭残疾人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10、城建、民政部门凭残疾人证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游览公园、陵园等项服务。 核发后的《残疾人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如有遗失,及时申请补发。 |
时间:2009-11-20 15:49:0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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