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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出院标准(试行)》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二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0日)废止

(卫发明电〔2009〕82号)

  为进一步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甲型H1N1流感诊疗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2009年第8号公告,我部组织专家组及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出院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医疗机构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患者出院后随访工作。  

  鉴于目前对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病原学特点尚未完全掌握,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做好本辖区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出院前粪便标本采集和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工作。一经发现检测结果阳性,请及时报我部。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出院标准(试行)

  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出院:
  1. 体温正常,流感样症状消失≥3天,无并发症,临床情况稳定;
  2. 流感样症状消失后,次日起连续2天(每天1次)咽拭子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均为阴性。

时间:2009-11-20 11:07:2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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