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全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益,促进按比例就业工作依法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137号令)和《长治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长政发[2002]27号),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已就业的残疾人统一核发《残疾人就业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证对象:
《残疾人就业证》是核定各用人单位在职残疾人比例和是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依据。凡属我市行政区域内已经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的残疾人,统一核发《残疾人就业证》,凭此证享受国家有关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优惠政策。
二、办证程序:
《残疾人就业证》由所在单位负责集中办理。办证时须持残疾人证、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手册和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并填写《残疾人就业证申请表》。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后,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核实后,发放《残疾人就业证》。
办证实行分级负责,驻市及市属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县市区属单位到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三、证件管理:
《残疾人就业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统一印制。残疾职工因各种原因转移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其《残疾人就业证》应同时注销。在办理残疾人调动手续时,调入单位应携带有关手续到同级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重新办理《残疾人就业证》。
《残疾人就业证》应由单位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四、组织实施:
《残疾人就业证》核发,要与按比例就业统计工作同步进行,在查证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办理程序要求,进行填报、审批、颁发和管理。
《残疾人就业证》的年审纳入劳动监察工作,对残疾人平等就业、劳动报酬、保险福利以及保障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做好工作。
主题词:核发 残疾人 就业证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2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