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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通[1995]16号 发布日期:1995-2-28 执行日期:1995-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已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公布施行。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全体人民警察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宣传提纲发给你们,请结合人民日报评论、人民公安报社论和陶驷驹部长答记者问的有关精神,认真组织好对人民警察法的学习和宣传。学习宣传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宣传提纲 (199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已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公布施行。人民警察法是完善我国人民警察制度的一项重要法律,是新时期人民警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也是规范我国人民警察工作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为什么要制定人民警察法 人民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早在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条例的制定实施,对于确立我国的人民警察制度,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人民警察在维护国家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以及治安管理的工作中面临着许多新的复杂情况,任务更加艰巨、繁重。尤其是近年来,社会治安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人民警察工作中的许多问题亟待通过立法加以解决,以使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进一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因此,在总结人民警察条例实施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人民警察法已是迫切的需要。早在1982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就指示,要改革人民警察体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警察法。以后又多次指示,要加强公安法制建设,人民警察法要尽快出台,以适应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和维护稳定的需要。据此,公安部从1982年初即组织专门班子,着手起草人民警察法。经过13年的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并参考、借鉴了一些国家的警察立法,先后草拟了40多稿,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送审稿)和送审修改稿,分别于1991年7月和1994年6月提请国务院审议。1994年12月3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李鹏总理12月5日签署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草案的议案。1994年12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人民警察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根据常委会委员审议的意见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以及专家的意见,对人民警察法草案稿又进行了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制定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全国人民警察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全国人民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二、制定人民警察法的指导思想 人民警察法是在总结人民警察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人民警察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因此,制定人民警察法,既要针对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情况,立足当前,又要考虑人民警察制度的长远建设;既要保障国家依法对人民警察实施领导和管理,又要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限,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同时,也要充分体现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障公民依法有效地对人民警察实施监督,防止人民警察滥用职权。 人民警察法是国家完善人民警察制度的重要法律,不但要适用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而且也要适用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同时,充分体现本法以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主体,规定人民警察的职权、组织管理、义务和纪律以及执法监督等问题。其他部门的人民警察的职权等问题,除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外,分别适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依法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 人民警察的职责权限是由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限在人民警察条例的基础上作了一定的修改和增补。新增加的职责主要是: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等。此外,根据人民警察的特点,为了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感,同时也为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履行职责,人民警察法对公安机关的职权在原人民警察条例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行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对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可以带至公安机关,经批准对其继续留置盘问;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等等。 为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紧急治安事件的需要,人民警察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并可以依法采取迅速平息事态、恢复社会治安正常秩序的紧急处置措施。 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职权,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既是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由于它的管理体制和职责权限与人民警察有所不同,所以,在人民警察法中专门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 四、严格纪律,加强管理,依法从严治警 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充分体现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人民警察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必须依法从严治警。人民警察法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必须具备的条件,特别是对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人员的条件提出了新的更严格的要求。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必须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为了表彰和鼓励人民警察恪尽职守、努力工作,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这是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要组织保障。 为了严明人民警察的纪律,预防和制裁违法违纪行为,人民警察法专设了义务和纪律一章。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必须秉公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人民警察不得违反工作纪律,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也不得参加罢工;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的秘密;不得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等等。 为了密切警民关系,充分体现人民警察保护人民,热爱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人民警察法还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处于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等等。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和纪律的人民警察,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专门规定了相应的纪律处分和应当采取的强制措施以及有关的刑事法律责任。 五、切实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 为了确保人民警察依法有效地行使职权,人民警察法增写了警务保障一章。 (一)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限都是由国家法律授予并受法律严格制约的。因此,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这些年来,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经常遇到一些非法干扰,有的要求人民警察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有的强令指派人民警察超越法定职权,滥收费、滥施处罚。这些行为不但使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损害警民关系,而且使一些人民警察由于执行违反法律的命令造成后果而受到法律追究。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防止滥用权力,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内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二)为了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致使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三)人民警察必须服从指挥,执行命令,这是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也是人民警察的一条十分重要的纪律。针对有的下级公安机关不坚决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情况,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这些规定,对于保障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警令畅通是十分必要的。 (四)针对一些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中遭到辱骂、殴打、持械暴力抗拒的情况,以及非法制造、贩卖、穿着警服、佩带警用标志等情况,人民警察法作了禁止性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的经费、装备、通讯和训练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工资、福利保障等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六、依靠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监督 为了依法从严治警,防止人民警察滥用职权,人民警察法对执法监督问题专写了一章,作了明确规定:一是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必须接受人民检察院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二是鉴于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执法力量,有国家赋予的特殊权力,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自由以及财产等权利,如果不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很难防止权力的滥用,因此规定,公安机关建立区别于其他行政部门的督察制度,对人民警察执行法律、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三是人民警察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凡是与公民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四是对人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实行回避制度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此外,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人民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单位的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七、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坚决贯彻执行人民警察法 人民警察法的公布施行,是全国人民警察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把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人民警察法作为加强队伍建设和各项业务建设的大事认真抓紧、抓好。从高级警官到普通警员都要认真学习人民警察法,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在人民警察队伍中,更响亮地提出对法律负责的口号,强调对法律负责和对党、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强调依法行使职权、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严格治安管理,依法从严治警。 要在全体人民警察中进行依法行使职权的教育。人民警察的活动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要时时处处以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来要求和规范自己的行为,特别是要认真学习人民警察法关于人民警察职责权限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要在全体人民警察中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牢固树立群众观念。人民警察的工作,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时刻保持同人民的密切关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 要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全体公民宣传人民警察法,宣传人民警察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事迹,使全体公民更多地了解和理解人民警察的工作,更好地支持和监督人民警察的工作。 |
时间:2009-11-18 11:38:2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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