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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补充通告[失效] |
发文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0-7-13 执行日期:2000-7-13 失效日期:2000-9-1 为适应因特网经济发展需要,便于识别和规范利用因特网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增强政府服务意识,保护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市工商局于3月28日印发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通告》。为进一步扩大规范范围,打破网络经济地域限制,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告如下: 一、北京市辖区外的市场主体(以下称非本市网络经济组织)可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登记备案机关)设置的hd315网站申请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 二、非本市网络经济组织申请登记备案,应按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通告》的要求通过因特网办理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机关接到非本市网络经济组织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申请后,即予办理网上登记备案,编制网上经营行为备案代码并通过因特网提供备案标志(绿色),该网络经济组织应在其网站首页设置备案标志。 三、非本市网络经济组织登记备案的主要事项发生变化的,该网络经济组织应当向登记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备案。 四、非本市网络经济组织注销或终止其网上经营行为的,应向登记备案机关申请注销备案登记。登记备案机关在接到注销备案申请后,应撤销网络标志。登记备案机关视网络经济组织具体情况,有权终止其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撤销网络标志。 五、已经取得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网络经济组织,从事经营活动,仍需取得合法从业资格。 六、非本市网络经济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通告》的规定。登记备案机关对非本市网络经济组织的网上经营行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罚。 |
时间:2009-11-14 10:08:2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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