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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信息产业部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发文单位:信息产业部

文  号:信部电[2002]1048号

发布日期:2000-11-7

执行日期:2000-11-7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合理扩大利用互联网,已成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文域名体系,规范中文域名注册服务,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维护用户权益,现通告如下:

  一、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中文域名是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积极推进中文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促进网络应用普及,加快中文域名的应用,经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已于2000年初开通中文域名试验系统并提供注册服务。

  二、中文域名注册体系结构分为三层,即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代理机构。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域名系统,维护域名中央数据库。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注册。注册代理机构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册申请。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我国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应获得信息产业部批准。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办理审批事宜。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注册服务和注册代理活动。

  四、申请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有与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五)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相关协议;

  (六)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相关协议;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申请书。其中应说明提供服务的条件、能力等;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应出具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明;

  (四)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应出具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明。

  六、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正式批复申请人;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注册服务和注册代理活动的,将被视为违规行为,并比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时间:2009-11-13 09:26:3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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