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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签署的赔偿协议有效吗 |
2007年7月15日 星期日 《上党晚报》第6版 父亲车祸死亡,祖父母代替外孙女与肇事司机达成赔偿协议,不久,外孙女将祖父母告上法庭...... 代理签署的赔偿协议有效吗 一场车祸之后,受害人的父母代替未成年的外孙女(原告)与肇事司机签署赔偿协议,后因赔偿款分配问题,原告母亲以监护人身份将原告祖父母告上法庭。究竟孰是孰非?法院将如何判决?这份代理签署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回放] 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 原告李某,今年10岁,其父与其母于2003年8月6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随其母生活。原告之父于2004年5月18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司机在附带民事赔偿调解中与原告的祖父母达成了一份赔偿协议。该赔偿协议的当事人双方为:甲方是肇事司机,乙方是原告及其祖父、祖母。该赔偿协议约定:"甲方除已支付乙方8000元外,再赔偿乙方13.5万元(乙方协商一致分配方案为原告的祖父5万元,祖母6万元,原告2.5万元),其他互不追究。但是原告是未成年人,其祖父母未经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即原告之母亲)的同意,代替原告在赔偿协议上签字,并实际取得了13.5万元赔偿款。原告的祖父母得到该笔赔偿款后,并未将属于原告的部分归还原告。之后不久,原告的祖父因病去世。原告的母亲在得知原告的祖父母私自替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并占有原告的赔偿款之后,以不当得利为由,以原告的祖母和祖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三个叔叔一个姑姑共五位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五被告依法返还其应从肇事司机处获得的其父的死亡赔偿金46700元,抚养费61260元,共计97750元。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终结了本案。(本案情由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提供) [法院判决] 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祖父母在未取得原告及其母授权下,与肇事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协议中对原告的权利作出了处分,系无权代理。但原告在知晓此事后既未明确表示反对,亦未申请撤销协议中无效部分,应视为对被告代理行为的追认。因此,判决原告的祖母返还原告赔偿协议里约定的2.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第二审期间,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的祖母在签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原告因其父死亡而得的赔偿款41500元,其他互不追究。 [律师观点] 原告可以直接起诉肇事司机进行民事赔偿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小元、李向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一般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应为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因此,原告之父因交通事故死亡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适格原告为:原告、原告的祖父、祖母三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结合本案,原告的祖父母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没有经过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放弃了原告的部分赔偿权利,属无权代理。因此,原告祖父母代理原告放弃权利的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因此,原告的母亲在得知原告的祖父母代理原告签订赔偿协议后未明确表示反对,并不能视为对原告的祖父母的代理行为的追认。 律师认为:本案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被告其实并不是最佳的解决途径。既然原告的祖父母代理原告签订赔偿协议属无权代理,原告的祖父母的代理行为当属无效。原告的祖父母与肇事司机达成的赔偿协议对本案原告李某并没有约束力。因此,原告李某可以直接起诉肇事司机对其进行民事赔偿。当然了,原告与其祖母在二审期间能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缓和了原告与祖母的关系,促进了家庭的和睦与团结,符合民事行为自治的原则。 新闻链接 车祸之后赔偿金如何分配 一男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家属获赔。但这笔赔偿款到底该如何分配,死者的父母、妻子和儿子意见不一,并由此对簿公堂。日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所有权及相关权利纠纷,依法对死者家属获赔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费等按照款项指向、《继承法》规定等进行了分配。 2003年秋天,田女士的丈夫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经过诉讼,法院判令事故责任人赔偿死者家属包括死者的父母、妻子及儿子各项经济损失的70%共计21万余元,其中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车辆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因田女士的丈夫在交通事故中也负有一定责任,这笔赔款中的部分用于赔偿其他人的经济损失,剩余17.9万余元。在交通事故诉讼中,田女士垫付了诉讼费、验尸费、丧葬费及车辆价格鉴定费。田女士认为上述17.9万余元应该属于她和她的儿子所有。就如何分配赔偿款,田女士和公婆意见不一,争执不下。由此,田女士和她的儿子作为原告将公公婆婆告上法庭。 法庭上,二被告提出给孙子的生活费依法照付,请求法院根据事实判定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份额。同时提出,儿子出事时所驾驶的小客车是儿子婚后购置的,属于遗产范围,他们应依法继续应得份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是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消极损失而获得的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是被抚养人因抚养人受到损害丧失劳动能力而获得的赔偿。案件中,二原告和二被告均为死者的家属,但所获赔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确定指向未成年且无生活来源的原告之一死者之子的,故该款应归其所有;所赔付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5万元应按份分割,四人均得3.7万余元。对于所获赔的车辆损失费,因车辆是田女士夫妇婚后购置,该款属于遗产范围,原被告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按《继承法》有关规定依法继承。对于田女士所垫付的诉讼费、丧葬费、验尸费等由原告田女士和二被告共同分担,死者的儿子尚且年幼,不予分担这部分费用。由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告田女士分得和继续共计3.8万余元,原告田女士之子分得和继承共计8.8万余元,此款由田女士保管;二被告各自分得和继承2.6万余元;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
时间:2008-04-09 16:48:5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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