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科 委 文 件
国科发高字[1997]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科技司,各有关全国性总公司科技局:
国家科委《关于实施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应用示范工程的若干意见》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办法》业已分别征求了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1997年CIMS工作会议也重点讨论了这两个文件。现将考虑到各方面意见修改后的这两个文件印发你们贯彻执行。请你们根据本地区和本行业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CIMS应用示范工程工作,并将实践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通报我委。
附件:一、关于实施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应用示范工程的若干意见
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国家科委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高新技术 意见 办法 通知
附件一:
关于实施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应用示范工程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快运用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以下简称CIMS)推动我国产业高技术化和实现CIMS相关高技术产业化,现就"九五"期间实施CIMS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应用工程)提出若干意见。
一、把应用工程摆在科技工作的重要位置
1、工业现代化是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民族繁荣昌盛的基础,是综合国力的主要体现。目前,我国的整体工业水平与工业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很大差距。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企业迫切需要提高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CIMS是企业组织、管理和运行的新模式。它综合运用现代制造技术、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和管理技术,将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人、技术、经营管理,以及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有机集成,并实现企业整体优化,从而达到产品上市快、质量高、成本低和服务好,使企业赢得市场竞争。国家"八六三"计划CIMS主题的应用实践证明: CIMS是现代制造领域中卓有成效的技术,是加快我国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企业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的重要技术手段。
2、应用工程是国家科委"九五"期间重中之重项目,其主要任务是:
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技术改造,结合重大工程项目,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总公司)(简称地方和行业)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实施应用工程项目,并保证150-200家企业取得明显稳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提供有力支持,加速企业创新机制的建立,切实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进一步探索和总结出一条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信息化和现代化道路,促进我国CIMS相关高技术产业的形成。
3、地方和行业要充分认识应用工程的重要性,并将其列为本地方或本行业的科技工作重点。
4、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阵风"和"一刀切",按照需求牵引、重点示范、逐步推广的方针,做好应用工程工作。
二、加强领导,充分发挥行业和地方的作用
1、成立以国家科委主管主任担任组长的应用工程领导协调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的应用工程工作。
2、国家"八六三"计划CIMS主题专家组负责指导全国范围内的应用工程实施工作。
3、地方和行业可以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方面参加的应用工程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本地方或本行业的应用工程工作。
4、地方或行业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方或本行业的应用工程的组织管理,并选聘和考核相应的专家组。
5、做好应用工程与其它有关科技和经济计划之间的衔接工作,鼓励地方和行业共同支持应用工程项目。
三、促进实现产业高技术化和CIMS相关高技术产业化
1、应用工程应以企业为主体,围绕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和能力确定实施内容和方案。企业领导的认识,参与和支持程度是应用工程项目立项的重要条件。
2、实施应用工程项目的企业在实施前期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技术依托单位和合作单位,共同进行应用工程项目的开发和试运行,最终要由企业为主体进行应用工程项目的开发和应用。
3、应用工程的实施要和CIMS相关高技术产业化紧密结合。通过产业化过程扶植和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CIMS相关高技术企业,使CIMS技术的推广由国家引导逐步过渡到市场驱动。
4、积极促进形成CIMS相关的软件和硬件技术产业。加强CIMS应用技术及软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
5、逐步建立CIMS咨询服务体系,以多种形式开展CIMS服务,逐步向市场机制转变,促进形成CIMS信息服务产业。
四、积极扶持,利用各种渠道筹措工程所需资金
1、应用工程经费以企业自筹为主。国家科委、地方和行业科技主管部门拨出专款作为引导资金,专款专用,根据项目开展的数量、进度及质量做动态调整。
2、应用工程中的重大共性基础技术的研究和发展以国家"八六三"计划支持为主。地方和行业需要的CIMS应用技术开发,以地方或行业支持为主。
3、国家科委优先将应用工程项目列入国家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计划和火炬计划等计划,地方和行业科技主管部门也要优先将应用工程项目列入本地方或本行业的攻关、火炬、成果推广等计划,积极争取各类资金支持。
4、应用工程项目应配合企业的技术改造计划,制定企业CIMS总体规划,指导企业的技术改造。
5、企业在应用工程项目完成后,经国家"八六三"计划CIMS主题专家组验收认证,可商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等优惠政策。
五、制定规范,为应用工程提供保证
1、各级专家组要配合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及时总结应用工程的经验和教训。国家"八六三"计划CIMS主题专家组要制定CIMS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2、开展全国CIMS相关软件评测和认证工作。
3、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应用工程人才队伍的建设,通过应用工程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复合型技术人才,使之成为CIMS推广应用的中坚力量。
4、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对在应用工程实施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5、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大力普及CIMS技术,举办CIMS成果展示会和经验交流会。实施应用工程的企业及其技术依托单位都有责任宣传和普及CIMS,展示和推广CIMS应用成果。
附件二:
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实施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以下简称CIMS)应用示范工程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CIMS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应用工程)是国家科委"九五"重中之重项目和八六三计划CIMS主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在有条件实施应用工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总公司)(以下简称地方和行业)实施应用工程,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建立相应的机制,促进形成CIMS相关高技术产业,做好技术、人才和管理上的准备,为下一世纪更大范围推广应用CIMS打下基础。
第三条 应用工程工作遵循"效益驱动、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的指导思想,通过产品设计、制造及经营管理中的相关单元技术的应用和集成优化,重点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面临的产品上市时间、质量、成本和服务问题,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国家科委设立由主管主任任组长的应用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跨行业、跨地区的应用工程项目,以及有关政策方面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五条 地方或行业可成立由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方面参加的应用工程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本地方或本行业的应用工程工作。
第六条 863/CIMS主题专家组在国家科委的领导下负责应用工程的重大技术决策、规范制定和典型案例总结等技术指导工作,组织若干重点应用工程的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中的技术和具体管理工作,指导并协助地方和行业应用工程项目的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协助地方和行业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科技主管部门)考核专家组。
第七条 科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地方或本行业的应用工程,参照《八六三计划专家委员会(组)选聘换届的原则和程序[(91)国科发高字105号]》和《国家科委高技术计划专家工作考核办法[(91)国科发高字136号]》组建相应的专家组,选聘和考核专家组成员,制定本地区或本行业的应用工程项目规划和实施细则。
第八条 地方或行业专家组接受科技主管部门的领导和863/CIMS主题专家组的指导,负责本地方或本行业应用工程项目的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实施应用工程项目的企业设立领导小组和联合设计组。领导小组由企业第一把手任组长,负责应用工程项目的协调和重大决策,领导联合设计组。联合设计组由企业和技术依托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组成,负责应用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详细设计,并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联合设计组设总师一人,由应用企业技术领导担任;副总师若干人,由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依托单位人员担任。联合设计组实行总师负责制。随着项目的进展,逐步过渡到最终由企业人员负责应用工程的开发和应用。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准备开展应用工程的地方和行业,其科技主管部门需将制定的本地方或本行业的应用工程计划报国家科委审批。
第十一条 立项管理。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按照《CIMS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立项规范》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企业的申请条件和实施应用工程的基础进行考察和审定,采取"成熟一家,启动一家"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列入地方或行业的应用工程计划。
科技主管部门从其应用工程项目中推荐认证候选项目。国家科委委托863/CIMS主题专家组每年分两次给予认证和经费支持。
重点应用工程项目的立项由国家科委组织,过程管理由863/CIMS主题专家组负责。
对于今后完成一期工程(包括目前已完成一、二期工程)的863/CIMS典型应用工厂原则上转由相应的科技主管部门及其专家组负责后续工程的评审、立项和过程管理,和原推广应用项目一并按照认证后的应用工程项目处理。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国家科委批准地方和行业应用工程计划后,由863/CIMS主题专家组(甲方)与科技主管部门(乙方)签订应用工程项目前期支持经费合同,或者由863/CIMS主题专家组(甲方)与受科技主管部门(丙方)委托的专家组(乙方)签订应用工程项目前期支持经费合同。
应用工程项目经过863/CIMS主题专家组组织的认证后,由863/CIMS主题专家组(甲方)与科技主管部门(乙方)签订应用工程项目批处理合同,或者由863/CIMS主题专家组(甲方)与受科技主管部门(丙方)委托的专家组(乙方)签订应用工程项目批处理合同。
应用工程项目合同由科技主管部门(甲方)或受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的专家组(甲方)分别与实施应用工程项目的企业(乙方)签订。
重点应用工程项目合同由863/CIMS主题专家组(甲方)与实施重点应用工程项目的企业(乙方)签订。
合同各方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合同执行的监督和管理,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协调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应用工程(包括重点应用工程)项目的经费主要由企业自筹解决。
国家拨款由相应的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八六三计划有关的经费管理办法管理,所有款项分期分批划拨到实施应用工程项目的企业,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用。所有拨款应根据项目进度和合同执行情况划拨,未达到合同阶段目标的企业可以少拨和缓拨,直至停拨项目经费。
应用工程中重大共性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以国家支持为主。地方和行业需要的应用技术开发,以地方或行业支持为主。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应用工程项目分阶段实施,一般分初步设计、详细设计、实施、运行和验收五个阶段,时间为两年左右。
应用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须经地方或行业专家组审查后方可进入实施。如确需调整项目进度,实施应用工程项目的企业要向相应的地方或行业专家组提出书面报告,获得批准后执行。
重点应用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须经863/CIMS主题专家组审查后方可实施。如确需要调整项目进度,实施应用工程项目的企业要向863/CIMS主题专家组提出书面报告,获得批准后执行。实施应用工程项目的企业要加强对联合设计组的领导,把握工程方向,培养自己的技术队伍。
应用工程应配合企业的技术改造计划,制定CIMS总体规划,指导企业今后的技术改造。
各专家组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实施计划的项目,可以提出暂缓或中止的建议,并报科技主管部门批准。重点应用工程项目的中止,须报国家科委批准。
第四章 验收和表彰
第十五条 应用工程(包括重点应用工程)项目完成后,项目合同乙方要按照《CIMS应用示范工程项目验收规范》的规定向合同甲方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 应用工程项目的验收由合同甲方组织。重点应用工程项目的验收由国家科委组织。
其它验收程序和要求按照《CIMS应用示范工程项目验收规范》执行。
国家科委和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将根据情况对应用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五章 培训
第十九条 863/CIMS主题专家组负责建立各地的国家CIMS培训中心,组织编写和审定培训教材。各培训中心结合自身特点,建立CIMS应用技术的演示环境和平台,开展不同层次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CIMS培训中心要进行应用工程总设计师和副总设计师、各分系统和单元技术设计师的培训工作。
地方和行业要充分利用国家CIMS培训中心的条件,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本地区和本行业的培训工作。
第廿一条 地方和行业专家组应协助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应用企业之间的交流,编写应用工程案例,指导应用工程项目的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廿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方或本行业的应用工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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