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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禁毒局关于非法制造贩卖安钠咖立案问题的答复 |
(2002年11月5日 公禁毒[2002]434号)
甘肃省公安厅禁毒处:
安钠咖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品。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贩卖、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因此,对于非法制造、贩卖安钠咖的,不论查获的数量多少,公安机关都应当按照非法制造、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 |
时间:2009-11-12 14:16:5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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