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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公安部印发《关于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障列车正常运行的通告》的通知
 

(铁公安函〔2007〕8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铁路局:
  为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障列车安全、正常运行,保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现将《关于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障列车正常运行的通告》发给你们,请对通告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切实把通告精神落到实处。

                                    铁道部
                                    公安部
                                 二○○七年八月九日

关于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障列车正常运行的通告

  为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障列车安全、正常运行,保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和列车正点、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列车正点率,提高服务质量。

  二、旅客列车延误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通过多种途径发布有关信息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

  三、旅客应当遵守国家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列车延误时,旅客应当以合法方式,通过正常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车辆;
  (三)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和候车区;
  (四)盗窃、损毁、擅自移动列车设备或者安全标志;
  (五)在列车行进中,擅自使用列车紧急停车设备;
  (六)结伙斗殴、寻衅滋事;
  (七)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管制器具;
  (八)击打列车或从列车向外抛物;
  (九)编造或者故意传播爆炸、劫持、颠覆列车等虚假恐怖信息,扰乱公共秩序;
  (十)侮辱、谩骂工作人员;
  (十一)打砸、哄抢公共财物;
  (十二)其他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五、对实施第四条所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发布部门:公安部/铁道部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09日 

实施日期:2007年08月09日 (中央法规)

时间:2009-11-12 11:56:4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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