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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
(公通字[2001]68号、2001年8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公安机关在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等刑事案件中,经常遇到枪支、弹药的鉴定问题,即需要对其是否属于枪支、弹药作出明确鉴定。由于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对各地的鉴定工作造成一定困难。为此,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为规范对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确保鉴定合法、准确、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一、鉴定范围。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枪刑事案件中需要鉴定涉案枪支、弹药性能的,适用本规定。 二、鉴定机关。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一次。各地可委托公安机关现有刑事技术鉴定等部门开展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 三、鉴定标准。(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军用枪支、弹药,还是民用枪支、弹药,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包括私自制造、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三)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四、鉴定程序。对枪支、弹药的鉴定需经过鉴定、复核两个步骤,并应由不同的鉴定人员分别进行。复核人应当按照鉴定操作流程的全过程进行复核,防止发生错误鉴定。鉴定完成后,应当制作《枪支、弹药鉴定书》。《枪支、弹药鉴定书》中的鉴定结论应当准确、简明,同时应当标明鉴定人的身份并附有本人签名,加盖鉴定单位印章。《枪支、弹药鉴定书》应附检材、样本照片等附件。 五、鉴定时限。一般的鉴定和复检应在15日内完成。疑难复杂的,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 |
时间:2009-11-11 21:48:5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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