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交通安全法类 » 水路交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 |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7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31日起施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时间:2009-11-10 17:22:00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