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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行李包裹事故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铁道部

文  号:铁运函[1991]562号

发布日期:1991-12-13

执行日期:1992-1-1

  为进一步做好铁路行李包裹事故的处理工作,现就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暂做如下规定,不论行包是否保价一律按本通知办理。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一、处理行包事故要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迅速地办理赔偿工作。

  二、行李包裹事故分为三等

  (一)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达三人的;

  2、物品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价值超过三万元(不含三万元)的;

  3、尖端保密物品、放射性物品灭失。

  (二)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大事故1、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重伤的;

  2、物品损失价值一万元以上(不含一万元)至三万元的。

  (三)一般事故

  1、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的;

  2、物品损失价值二百元以上(不含二百元)至一万元的。

  三、事故苗子

  在运输行李、包裹过程中(自承运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造成轻微损失及一般办理差错为事故苗子。

  事故苗子包括:

  1、损失轻微其价值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

  2、被盗在三十日内破案并追回原物,损失轻微的;

  3、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及时发现纠正,未造成损失的;

  4、误交付及时发现并取回,未造成损失的;

  5、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6、违反营业办理限制。

  四、事故赔偿审批权限

  1、赔款(包括行李包裹包装整修费)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由处理站审核赔偿;

  2、赔款二百元以上至五千元(含五千元)的由决算站段审核赔偿,报分局备案;

  3、赔款五千元以上至一万五千元(含一万五千元)的由铁路分局审核赔偿,报铁路局备案;

  4、赔款一万五千元以上的,由铁路局审核赔偿,报铁道部备案。

  五、事故赔款的清算

  1、赔款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互清算,由处理站所属分局列销。

  2、赔款二百元以上的,处理站与责任站在一个铁路局管内,由分局相互间清算;跨路局的由路局相互间清算。

  3、责任局自接到赔款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十日内办完付款手续,逾期付款每日增加0.5%的资金占用费。未按规定及时付款时,铁路局管内由铁路局,跨局由铁道部按季强行划拨。列其他责任的事故赔款,由处理局列支。

  六、行包事故赔款不论行包是否保价,均由保价周转金支付。

  七、"客报七"填报两份,分别报部运输局客运管理处、保价运输处。行包事故情况各栏增加斜线,斜线上填写保价行包内容,斜线下填写未保价行包内容。

  八、自本规定实行日起铁道部铁运〔1986〕614号《关于搞好行包负责运输和修改<客规>部分条文的通知》;铁道部运输局、财务司1991年3月6日发209号电报《关于修改保价行包事故赔偿支付办法的通知》;(80)铁运字433号《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第100条同时废止。

  (83)铁运字1638号《关于公布实行<行李包裹事故处理规则(试行稿)>的通知》及其他文电中与本规定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时间:2009-11-10 10:27:2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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