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高等学校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此次高等学校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建制成人高等学校中1993年9月30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二)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均不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但其中由学校派遣到校办企业工作,现仍属学校事业编制、工资关系仍在校内的人员,列入这次高等学校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和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制由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块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为工资中固定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津贴为工资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各类人员岗位工作特点、实际工作的数量质量差别。在各单位工资总量构成中,职务(技术)等级工资部分占70%,津贴部分占30%。
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一)高等学校教师(含科研人员,下同)执行高教、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二)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执行高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三)高等学校工程技术、图书情报、出版编辑、卫生技术等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应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四)高等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实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度,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五)高等学校党务工作人员及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六)高等学校的技术工人按照高级技师、技师两个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和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见附表四-1)。普通工人执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四-2)。
四、津贴
(一)津贴是高等学校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应与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津贴的发放要以考核情况为基础,与工作人员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直接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不能平均发放。
(二)津贴的实施按国家规定的30%比例实行总量控制、政策指导,学校自主分配。学校在核定的30%比例的津贴总额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津贴项目、档次、标准及实施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高等学校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各自的特点设置教学课时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领导职务津贴等津贴项目。
1.教学课时津贴。适用于高等学校教学人员,以教师实际授课时数和质量为主要依据计发。津贴标准可根据不同职务设若干档次。教学辅助人员、政治辅导员以及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指导教师等教学人员,可按工作量折算课时领取教学津贴。
2.科研课题津贴。适用于高等学校专职和兼职科研人员,根据科研课题(项目)的等级、经费总额和科研人员在课题研究中所负责任大小确定。科研辅助人员可按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领取科研辅助津贴。科研课题津贴和科研辅助津贴可参照科研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研究生导师津贴。根据实际指导研究生的层次和数量来确定。
4.领导职务津贴。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领取领导职务津贴。津贴标准根据职务高低和所负责任的大小确定。其中,学校校长和党委书记的津贴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不担任领导职务时,该项津贴即行取消。在集中主要精力做好领导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对兼做教学、科研工作的,在领取领导职务津贴的同时还可根据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工作量发给相应的教学、科研津贴。
5.岗位目标管理津贴。适用于高等学校行政人员,根据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担任科以上实际领导职务的行政人员,其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标准要与担任同级领导职务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水平大体平衡。
6.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根据技术工人实际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技术水平、岗位差别确定。
7.普通工人作业津贴。根据高等学校普通工人实际工作的数量、工作表现确定。
(四)对高等学校重点基础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中从事基础研究、尖端技术和高技术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可在上述国家规定的30%津贴比例之外,另设特殊岗位津贴。津贴标准一般按这部分人员工资的20%-30%掌握。具体实施办法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人事、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上述津贴制度建立后,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用学校自有收入发放的带有奖金性质的其他项目)在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予以取消。超过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部分,由学校统一掌握,可与新设津贴合并使用。
(六)国家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特殊行业的保健性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奖励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科研开发和管理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要给予奖励。
(一)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取得开创性成果并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在基础研究、尖端技术、高技术研究中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在应用科学方面取得重大成果,产生重大经济效益,以及获得全国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材)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等人员,给予一次性重奖。凡其成果能够用于生产活动,带来重大经济效益的,奖励金额从所获利润中提取;从事教学工作、基础研究、尖端技术和高技术研究的人员,其奖励金额在国家专项基金中列支。重奖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1994年起,各地区、各部门所属学校工作人员要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发给年终奖金,奖金数额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工资(当年12月份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
六、正常增资制度
(一)正常升级高等学校工作人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增资制度。年度考核一般在学年未进行。考核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并结合高等学校的具体特点组织实施。凡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晋升。对考核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本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从下一年度的一月份起发给。考核晋升工资的增资总额,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高等学校工作人员在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时,按晋升的职务(技术等级)相应增加工资。原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工资在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增加的工资从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后的下月起计发。
七、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取得博士和硕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其他各类学校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工资和初期工资标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长学制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可适当高定。
毕业生见习期满后,按确定或受聘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各类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
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2档。具体实施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由高等学校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资管理体制
(一)高等学校均属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70%和活的部分30%,以及国家规定的年终奖金,全部由国家财政预算列支。
(二)高等学校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在提高用人效益的基础上,编制内节余的工资总额,由学校自主安排使用,改善单位内部分配关系。实行工资总额包干,要保持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相对完整,不得使用包干节余工资总额改变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九、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
(一)高等学校由现行工资制度向新工资制度过渡的具体套改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适当高定职务工资档次。对表现差、不能履行本职职责,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学校有权低定其职务工资档次。
(三)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的人员,其职务工资可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较高的一种确定。
(四)高等学校校院长、党委书记的起点职务工资标准,要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地方院校由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中央部门直属院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本科院校正副校院长执行二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其中,少数院校校院长的起点职务工资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高定。高等专科学校正职校长执行二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高等学校中研究生院院长执行本校副校长职务工资标准;校长助理和目前还保留设置的教务长、总务长等起点职务工资标准可以比本校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高一档。
(五)地区津贴制度和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及工资变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高等学校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及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并参照所在省一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十、组织领导这次高等学校工资制度改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中央各部门在京直属院校,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
实行新的高等学校工资制度,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教师法》颁布的背景下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提高教师待遇的重大措施。各级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保证高等学校工资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附表一:
高教、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务等级
|
职务工资标准
|
津贴部分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教授 研究员
|
390
|
430
|
470
|
520
|
570
|
620
|
670
|
|
|
|
71-287
(全额拨款单位,按在工资构成中占30%计算)
|
副教授 副研究员
|
275
|
305
|
335
|
365
|
395
|
435
|
475
|
515
|
555
|
|
讲师 助理研究员
|
205
|
225
|
245
|
265
|
285
|
315
|
345
|
375
|
405
|
435
|
助教 研究实习员
|
165
|
179
|
193
|
213
|
233
|
253
|
|
|
|
|
附表二:
高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务等级
|
职务工资标准
|
津贴部分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高级实验师
|
275
|
305
|
335
|
365
|
395
|
430
|
470
|
510
|
550
|
590
|
630
|
670
|
64-287
(全额拨款单位,按在工资构成中占30%计算)
|
实验师
|
205
|
225
|
245
|
265
|
285
|
315
|
345
|
375
|
405
|
435
|
|
|
助理实验师
|
165
|
179
|
193
|
213
|
233
|
253
|
273
|
293
|
313
|
|
|
|
实验员
|
150
|
162
|
174
|
192
|
210
|
228
|
246
|
264
|
|
|
|
|
附表三:
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员等级
|
职务工资标准
|
岗位目标
管理津贴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一级职员
|
480
|
520
|
560
|
605
|
650
|
695
|
|
|
|
|
62-298
(全额拨款单位,按在工资
构成中占
30%计算)
|
二级职员
|
335
|
370
|
405
|
440
|
477
|
514
|
|
|
|
|
三级职员
|
235
|
260
|
285
|
310
|
340
|
370
|
400
|
430
|
|
|
四级职员
|
180
|
198
|
216
|
234
|
252
|
276
|
300
|
324
|
348
|
372
|
五级职员
|
160
|
174
|
188
|
202
|
216
|
233
|
250
|
267
|
|
|
六级职员
|
145
|
157
|
169
|
181
|
193
|
207
|
221
|
235
|
|
|
附表四:
工人工资标准表
一、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技术职务、
技术等级
|
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
岗位津贴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高级技师
|
245
|
267
|
289
|
315
|
341
|
367
|
393
|
419
|
|
|
62-180
(全额拨款单位,按在工资
构成中占
30%计算)
|
技师
|
205
|
223
|
241
|
259
|
283
|
307
|
331
|
355
|
379
|
|
高级工
|
180
|
196
|
212
|
228
|
248
|
268
|
288
|
308
|
328
|
348
|
中级工
|
160
|
174
|
183
|
202
|
220
|
238
|
256
|
274
|
292
|
310
|
初级工
|
145
|
157
|
169
|
181
|
197
|
213
|
229
|
245
|
261
|
277
|
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等级工资标准
|
津贴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十三
|
58-135
(全额拨款单位,
按在工资
构成中占30%计算)
|
135
|
146
|
157
|
168
|
182
|
196
|
210
|
224
|
242
|
260
|
278
|
296
|
314
|
注:技师、高级技师工资标准,只限在国家规定的考评工种范围内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