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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调整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0年11月16日    人薪发[199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近几年整个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一九八九年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最低档和最高档标准分别提高两个档次以后,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标准已明显偏低。另外,目前已有相当一部分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完成第一期博士后科研工作之后,又到其他流动站继续做第二期博士后,因此急需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二站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作出明确规定。为合理解决这些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流动站期间和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站和第二站工作期满间的工资标准(六类工资区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分别定为122元和131元,并发给工龄津贴。所需经费仍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列支。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二站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后,在被接受单位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前,继续按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以被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后,按所聘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但不应低于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

  凡是在做博士后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期的工作时间少于二十一个月的人员(特殊情况,经人事部专家司批准的除外),均不适用于本条规定。如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间,他们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博士毕业生对待;如发生在第二站工作期间,他们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做完第一期博士后的人员对待。

  三、这次调整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要在专业技术人员各职务的起点工资标准提高两个档次的基础上进行。即: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从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先进入现专业技术人员讲师工资标准的最低档,然后从今年十月一日起再调整到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标准。

  四、本通知下达之前已工作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适用于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其工资补发问题,在站期间的,由设站单位负责,出站后的,由接受单位负责。

时间:2009-11-05 15:10:4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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