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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确定摄影等美术作品侵权赔偿额的请示》答复的函 |
(1994年12月2日 权办字[1994]64号)
你局1994年6月24日《关于如何确定摄影等美术作品侵权赔偿额的请示》(桂权字〔1994〕第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侵权赔偿额的确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各地版权局应认真分析侵权案件的具体情况,慎重处理。同时注意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工作。 |
时间:2009-11-04 08:15:5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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