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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住房,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公民。 第三章 贷 款 程 序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贷款行提交下列资料: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借款人在建设银行有规定额度的存款,可以向贷款行申请相应额度的贷款。借款人的存款应先于银行贷款投入购买住房。 第五章 贷 款 方 式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实行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抵押(质押)加保证贷款四种方式。 (五) 在建设银行开产有存款帐户; (六) 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二、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全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人失去担保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等,借款人须及时通过贷款行,并提供新的保证人,经贷款行认可后,办理提供责任转移手续。未经贷款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四、单纯保证贷款方式,只适用于期限较短的贷款。 第十八条 抵押或质押加保证贷款方式贷款行在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基础上,要求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作为贷款式的担保而向借款发放贷款的方式。 一、抵押担何、质押提供和保证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采用本贷款方式,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同时,与抵押人或出质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当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清偿债务时,贷款行可以通过处分抵押物或质押财产受偿,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全额清偿。 第十九条 贷款行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上述一种或同时采用上述多种贷款方式发放采取抵押加保证贷款方式。 第六章 贷款的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提取使用贷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提取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直接提款。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将所借款项直接转入期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户。 二、专项提款。借款合同生效后,由借款人委托贷款行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借款一次或分次转入售房单位或开始商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存款户内。 采取专项提款方式的借款人,在提前贷款时一必须向贷款行提供有关合同、协议付款通知等凭证。 第二十二条 贷款行可根据借款人贷款的具体种类、金额用途及借款人的信用程序,规定其采取一种或同时采取两种付款方式。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采取专项提款方式。 第七章 贷 款 偿 还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本息,遇节假日顺延。如借款人提前还款,要先征得贷款行同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两种,由贷款行选定或借贷双方商定。 一、月均还款法,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为: A[(1+1)T 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1+I)T-1 其中, A :贷款本金 T :贷款期限,按月计算 I : 贷款月利率 二、累进还款法。贷款期内,逐年或每隔几年按一定比递增还款额,但每年或某几年内各月均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 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额度偿还贷款本息,贷款行按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如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已计收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监护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行应在30日内将抵押人或出质人用作抵押或质押的抵押物或质押财产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八章 违约及处置 第二十九条 以下情况均为借款人违约: 一、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连续二期以上未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三、未经贷款行同意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利拆迁、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质押; 四、拒绝或阻挠贷款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提供的文件、资料不真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六、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行权益合同和协议;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行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 八、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九、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借款人违约时,贷款行根据违约性质、程序、金额采用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处理: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已贷款项; 三、处以罚息; 四、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或以兑现质物所得价款贷款; 六、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七、采取法律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中国人民银行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地产信贷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一、关于制定《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的说明 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保证合同; 四、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 五、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质押合同; |
时间:2008-04-28 17:28:1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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