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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满两年 我可以离婚吗 |
2007年6月24日 星期日 《上党晚报》第6版 结婚二十年,丈夫以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为由提出了离婚...... 分居满两年 我可以离婚吗 一对看似普通的夫妻,一个表面平静的家庭,本案中,丈夫在结婚二十年后提出分手,被妻子拒绝。协商未果之下,二人开始分居,两年后,丈夫据此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否会支持丈夫的请求?分居能否成为离婚的理由? [案情回放] 协商离婚不成,丈夫提出诉讼 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李女士于1983年自由恋爱,1983年10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87年2月5日生育一女儿,现已20周岁,正在大学读书。由于原被告双方在性格、志趣、爱好等多方面的差异,婚后夫妻双方开始出现矛盾,甚至到了闹离婚的程度,但由于张先生父母的阻拦和儿子的出生,离婚一事就暂且放到了一边,夫妻关系有所缓和,但是夫妻感情却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培养。加之张先生考虑到离婚对女儿成长的影响,一直没有向李女士提起离婚之事,直到女儿满18周岁,并且考上了大学后,张先生才下定决心要与李女儿解除婚姻关系。张先生以分居的方式来告知李女士夫妻感情破裂,后在与李女士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以双方分居满两年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先生诉称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但没有提供证据。被告李女士辩称,夫妻分居是事实,但两地分居是因为工作的关系,并不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好。被告李女士还提供了原告张先生父母的证言,证明原被告关系很好,请求法院劝其丈夫不要离婚。(本案情由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提供) [法院判决] 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较为稳定的婚姻基础,在共同生活的二十余年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在产生矛盾后应互谅互让、相互理解沟通,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律师观点] 离婚诉讼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向春、刘银娟 律师认为:一、离婚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配偶,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了使那些感情已破裂、和好无望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并使当事人有可能重新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 二、离婚有两种途径。首先是行政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其次是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此,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和好无望时,可以通过行政或诉讼两种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这样,对于诉讼离婚会有两种不同的结果。一是准予离婚。二是不准离婚。因此,离婚的诉讼请求要想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还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要让"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客观事实转化成法律事实,否则,人民法院不会支持离婚的诉讼请求,除非对方承认这种分居的事实。在此,需要提醒广大读者朋友的是,一些来我们所咨询的人认为只要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就没了,这是一种片面的理解。正确的做法是离婚必须办理一定的手续,在没有领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以前,夫妻关系仍然存在。 |
时间:2008-04-09 16:46:5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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