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01-02-17
执行日期:2001-0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我局于1999年制定并公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以下简称"试行名录")。针对"试行名录"执行情况和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经认真研究,我局重新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现予公布,请贯彻执行,原"试行名录"停止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制定本分类管理名录。
一、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详细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
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
(1)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项目。
(2)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3)污染因素复杂,产生污染物种类多、产生量大或产生的污染物毒性大、难降解的建设项目。
(4)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的重大变化或生态环境功能重大损失的项目。
(5)影响到重要生态系统、脆弱生态系统或有可能造成或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6)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2、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建设项目的界定原则: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
(1)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2)污染因素简单、污染物种类少或产生量小且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3)对地形、地貌、水文、植被、野生珍稀动植物等生态条件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4)污染因素少,基本上不产生污染的大型建设项目。
(5)在新、老污染源均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排污量全面减少的技术改造项目。
3、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的界定原则:
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植被、野生珍稀动植物等生态条件和不改变生态环境功能的建设项目。
(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规模的建设项目。
(4)无特别环境影响的第三产业项目。
三、环境敏感区的界定原则:
本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环境敏感区包括以下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地区,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指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及重点监督区、天然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环境、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产卵场、渔场等重要生态系统。
3、社会关注区:指文教区、疗养地、医院等区域以及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
4、环境质量已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
四、附则:
1、暂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建设项目,按上述原则进行分类管理。
2、国家明令禁止建设或投资,列入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和《工商领域禁止投资目录》中的建设项目,不列入本分类管理名录。
3、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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