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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病死亡后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
现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病死亡后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病死亡后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的通知 【82】劳险字1号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九日) 最近,有些地区询问,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病死亡,是按因工死亡待遇还是按因病死亡待遇处理,我们认为,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病死亡,则不能按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
时间:2009-10-21 09:51:0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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