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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国家体委办公厅解答运动员在比赛中负伤应给予何种劳动保险待遇的问题 |
颁布单位: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国家体委办公厅 所属层次:部颁规章/规范性文件 颁布日期:1956-9-12 实施日期:1956-9-12 最近我们接到不少厂矿企业、机关、团体和职工群众来信询问:运动员在比赛中负伤,应给予何种劳动保险待遇的问题。我们共同研究解答如下,希即掌握执行。 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厂矿企业中,职工正式通过组织代表本企业或某单位参加运动会或比赛而负伤时,可参照劳动保险条例第12条规定按因工负伤待遇处理。在未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厂矿企业中职工,亦可参照上述精神,按各单位的劳动保险集体合同或现行办法按因工负伤待遇处理。 职工参加运动会或比赛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不宜做为本企业生产伤亡事故论,可不列入本企业的生产伤亡事故报表之内。 |
时间:2009-10-21 08:37:0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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