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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颁布日期】1992.02.24
【生效日期】1992.02.24
【时 效 性】有效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试用期起算时间、试用期可否延长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生效日期起计算。
  二、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试用期为3个月至6个月。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试用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时间:2009-10-20 16:24:4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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