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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关于女职工在病假期间生育待遇的复函(摘录)
 

(1962-07-26 [62]生活字249号)

  关于女职工在病假期间生育,有关生育待遇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女职工因病休假在六个月以内生育时,可以享受产假工资待遇,产假期满仍继续休病假时,产前与产后的病假期间应合并计算。因病休假已超过六个月生育时,仍继续享受疾病救济费的待遇,不享受产假工资待遇。

时间:2009-10-20 15:52:3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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