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07-26 [62]生活字249号)
关于女职工在病假期间生育,有关生育待遇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女职工因病休假在六个月以内生育时,可以享受产假工资待遇,产假期满仍继续休病假时,产前与产后的病假期间应合并计算。因病休假已超过六个月生育时,仍继续享受疾病救济费的待遇,不享受产假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