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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做好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的通知
 

 (一九七九年五月五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计划、合理组织生产劳动、实行经济核算和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的不可缺少的依据和条件。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央一再要求企业做好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不少企业根据中央的指示,开展了这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有相当多的企业还没有开展这项工作。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所造成的企业用人无定员、劳动无定额、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劳动效率低、劳动力大量浪费的现象至今仍然严重存在着。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各地在整顿企业的过程中,应根据中央的指示,由负责同志挂帅,迅速在所有企业中普遍开展一次定员定额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要根据产品方向、生产规模、工艺设备状况做好编制定员工作。
  企业要本着有利生产、提高效率、节约用人的原则确定劳动组织和机构设置。管理机构的设置要力求精干,尽量减少层次,可设可不设的坚决不设。要按照各单位、各岗位的定员,确定整个企业的编制定员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企业的编制定员应随着企业管理的改善、先进技术的采用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及时调整,使定员水平经常保持先进合理。
  新建企业,要严格按照设计定员、建设进度和劳动计划,逐步和配备培训人员,不得超标准或过早用人。引进的成套设备,用人要严格按照国外的定员标准配备,主要岗位的操作工人,在进入岗位前,都要经过严格的技术考核,必须达到岗位所要求的技术文化水平。
  企业的辅助生产和服务部门,要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创造条件,逐步划分出来,成立专业公司和服务公司,由地方有关部门归口管理。
  编制定员确定以后,不得随意增设机构和抽调生产工人从事非生产活动。对现有的脱产工人和外借人员,要认真进行清理,限期返回生产(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留用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调动手续。今后未经企业主管上级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向企业借用人员;经批准的外借人员,应由借用单位支付工资待遇。
  对于超定员用人的单位,要查明情况, 限期压缩; 缺员的按国家劳动计划,逐步补齐。

  二、企业要把劳动定额制度恢复、建立和健全起来,切实抓好。
  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人员或班组,都要实行劳动定额。劳动定额水平要保持先进合理。企业制定的劳动定额,一般的一年审查修改一次, 但是, 在产品、原材料规格、设备、工艺有重大变化或工作场地、地质条件有显著改变以及采用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等而对劳动定额水平产生重大影响的时候,可适时进行修改。没有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不能实行超额奖和计件工资制。
  制定劳动定额,应尽可能采用技术测定的方法。有的也可以采用统计分析、经验估工或类推比较的方法。不论采取哪一种方法,都要依靠群众,实行领导、专业人员和工人群众三结合。
  要把劳动定额的原始记录等一套制度建立起来,经常分析并按时公布工人完成劳动定额的情况。要开展技术练兵和技术表演赛,帮助工人达到和超过劳动定额。要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配备好专职定额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企业要把工人完成劳动定额的情况,做为考核生产成绩,竞赛评比, 实行计件、 奖励,提高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

  三、实行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后多余的职工,要坚决从岗位上减下来,另作安置。
  企业多余的职工,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抽调给急需用人的单位。适合集体所有制单位需要的,允许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借调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他们的工资可由原全民所有制单位发百分之六十,由集体所有制单位发百分之四十;达到退休条件时,仍由原单位按全民所有制办法办理退休。在调剂中要尽量照顾夫妻两地分居的职工,凡是愿意从大中城市到小城镇和农村地区的,要帮助他们与调入地区联系,带劳动指标调入其配偶居住地区。一时调剂不了的,可由企业举办文化技术学习斑,进行培训,或者组织他们从事生活服务、修旧利废、综合利用等,有条件的还可以举办农、林、牧、渔场。组织多余职工从事的这些生产和生活服务事业,要逐步做到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多余的职工中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要做好思想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多余的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要坚决辞退。
  在安排多余职工时,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政治思想工作,教育他们服从组织分配。对他们的实际困难,要尽可能帮助解决。对一再不服从分配的,可酌情减发工资(最多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四、搞好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的关键是加强领导。
  各地计委、经委、劳动局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做好定员定额工作对实现“四化”和调整国民经济的重要作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组织推动。
  企业主管部门要制定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标准或考核用工水平的综合指标,推动企业贯彻执行。
  在工作中,要深入调查研究,抓好典型,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制定规章制度,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方针政策问题,把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抓出成绩来。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1979年05月05日 

实施日期:1979年05月05日 (中央法规)

时间:2009-10-20 10:54:5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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