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劳动法类 » 劳动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批复 |
(1986年11月8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对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暂由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受理。 二、关于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可以引用哪些法律、法规的问题,见我院给江苏省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
三、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问题,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 (川法研[1986]45号 1986年9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
一、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或者被辞退后申诉无效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属行政案件。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198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关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的收案范围”的规定,以行政案件立案受理。
二、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一般属于确认之诉,只须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或国营企业辞退职工的决定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决即可,勿须强制执行。如果涉及到给付内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则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办理。 万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和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请示 ([86]法秘字第45号 1986年8月4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受理上述案件按民事案件立案还是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立案?在制作判决等法律文书时,引用什么实体法的法律条文? 二、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需要强制执行时,如何实施强制执行?
三、国务院上述规定实行后,这方面的案件数量会逐渐增多,加上不断公布的新的单行法规定的行政案件,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的人力工作量的矛盾会更加突出,请上级法院予以考虑。 发布日期:1986年11月08日 实施日期:1986年11月08日 (中央法规) |
时间:2009-10-20 10:53:23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