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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劳动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三)》(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 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已被《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取代) (劳险字〔199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这不仅对保障中方职工合法权益有现实意义,更重要的是在进一步对外开放条件下,对于吸引境外投资、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有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个问题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有一名政府负责同志亲自过问这方面的工作,并在近期进行一次检查,搞得好的要认真总结经验,尽快推广;存在问题较多的地方要及时纠正。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解决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一九八0年、一九八六年、一九八八年全国人大、国务院先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对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已经初步建立中方职工社会保障措施的地方,要进一步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保障办法;还没有采取保障措施的地方,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和实施细则,有效地保障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使之积极参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各级工会组织应主动了解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保障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参与监督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工会反映的问题;在研究有关政策时,要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工会组织可以对有关中方职工社会保障的问题提出建议,并与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保障工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向是对各类企业职工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提高社会化程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本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保障细则时,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注意与社会保障改革总体目标相衔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2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1992年12月30日 (中央法规) |
时间:2009-10-20 10:12:0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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