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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一九八四年四月十六日) 随着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的实施,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和企业对国家的经济责任将更加明确。这就为企业内部推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把职工的物质利益同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结合起来,打破发放奖金中的平均主义和取消奖金“封顶”的作法创造了条件。为了搞活经济,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内部经济责任制,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现对发放奖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奖金要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在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税利增加的前提下,发放奖金可以不“封顶”。完成国家计划,税利比上年增长的,奖金可以适当增加;未完成国家计划,税利比上年减少的,奖金要适当减发或停发。
二、为了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在取消奖金“封顶”后,实行奖金征税办法。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除了发明奖、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外轮速遣奖以外,其它各种奖金都要计算在奖金总额之内,按超额累进的办法征收奖金税。企业全年发放奖金在两个半月标准工资以内的(月平均标准工资不足五十元的,按五十元计算),免征奖金税。两个半月以上、四个月以内的,这部分奖金按30%征税;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这部分奖金按100%征税;超过六个月的部分,按300%征税。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的奖金,免征奖金税。
三、在奖金的使用上企业有自主权。国家对企业,今后主要是控制工资总额(包括奖金)。企业内部使用奖金的形式,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可以采取记分发奖、浮动工资、计件超额工资等形式;也可以少发奖金,而用少发的奖金给一部分职工浮动升级,或搞自费工资改革。改为工资发放的这笔钱,今后仍由企业负担,不能计入成本或费用中。不论采取哪种形式,一定要把奖金同落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结合起来。坚决打破发放奖金中的平均主义,要体现出鼓励先进、奖勤罚懒、多劳多得、奖励超额劳动的精神。
四、加强对发放奖金的管理。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所属企业税后留用的利润,根据大部分用于生产、小部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金的原则,核定企业留利中各项基金的使用比例。企业应按上级核定的比例,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企业发放奖金应从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并坚持先提后用原则。不准挪用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后备基金发放奖金。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4年04月16日 实施日期:1984年04月16日 (中央法规) |
时间:2009-10-20 09:33:0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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