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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四月十六日)

  随着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的实施,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和企业对国家的经济责任将更加明确。这就为企业内部推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把职工的物质利益同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结合起来,打破发放奖金中的平均主义和取消奖金“封顶”的作法创造了条件。为了搞活经济,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内部经济责任制,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现对发放奖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奖金要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在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税利增加的前提下,发放奖金可以不“封顶”。完成国家计划,税利比上年增长的,奖金可以适当增加;未完成国家计划,税利比上年减少的,奖金要适当减发或停发。

  二、为了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在取消奖金“封顶”后,实行奖金征税办法。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除了发明奖、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外轮速遣奖以外,其它各种奖金都要计算在奖金总额之内,按超额累进的办法征收奖金税。企业全年发放奖金在两个半月标准工资以内的(月平均标准工资不足五十元的,按五十元计算),免征奖金税。两个半月以上、四个月以内的,这部分奖金按30%征税;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这部分奖金按100%征税;超过六个月的部分,按300%征税。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的奖金,免征奖金税。
  上述奖金税由企业单位交纳,不由职工个人交纳,应交纳的奖金税,从企业的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具体征税办法,由财政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在奖金的使用上企业有自主权。国家对企业,今后主要是控制工资总额(包括奖金)。企业内部使用奖金的形式,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可以采取记分发奖、浮动工资、计件超额工资等形式;也可以少发奖金,而用少发的奖金给一部分职工浮动升级,或搞自费工资改革。改为工资发放的这笔钱,今后仍由企业负担,不能计入成本或费用中。不论采取哪种形式,一定要把奖金同落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结合起来。坚决打破发放奖金中的平均主义,要体现出鼓励先进、奖勤罚懒、多劳多得、奖励超额劳动的精神。
  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发放奖金后有结余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抽调。

  四、加强对发放奖金的管理。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所属企业税后留用的利润,根据大部分用于生产、小部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金的原则,核定企业留利中各项基金的使用比例。企业应按上级核定的比例,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企业发放奖金应从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并坚持先提后用原则。不准挪用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后备基金发放奖金。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部门,要对企业发放奖金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奖金,要给予支持。对应当征税的奖金(包括发的实物),要依法征税。
  企业发放奖金取消“封顶”,是一项重大的改革措施,必须认真搞好。本通知下达后,可以先在矿山、搬运、建筑行业实行;其他行业可选择一部分领导班子强、生产正常、内部经济责任制比较健全的企业进行试点,待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时,再逐步展开。商业企业同消费者的关系极为密切,与其他行业不同,可先选择少数企业进行试点,并严格规定不准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考核条件,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行。
  本通知适用所有国营企业,其中包括经国家批准试行利润递增包干的大中型企业和实行其他各种盈亏责任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发放奖金暂按现行办法执行,以后如何改革,待调查研究后另行规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4年04月16日 

实施日期:1984年04月16日 (中央法规)

时间:2009-10-20 09:33:0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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