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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招工考核择优录用的暂行规定 |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1994年11月11日)废止(原因:已被《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代替) (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为了改革招工办法,更好地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建设一支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现化文化和现化生产技能的工人阶级队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根据生产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和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下达的劳动计划之内(包括自然减员缺额的补充),招收新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时,都要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二、招收新工人,应当从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和经过培训的城镇待业青年以及城镇其他待业人员中招收。确实需要从农村招收的,必须报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招收新工人的条件,应是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龄适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未婚青年;准备培训作专业技术工人的,一般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二十二周岁。直接招收技术工人的年龄、婚否等条件可以适当放宽。招收繁重体力劳动和服务性工种工人的文化程度、年龄、婚否等条件,也可以适当放宽。
四、招收新工人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应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不同工种、专业的要求有所侧重。技术工种,除文化考核外,还要进行专业技艺考核。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除文化考核外,还要侧重考核体质条件。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须由招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制定,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五、各地的招工考核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招工考核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劳动部门负责,也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招工单位负责,必要时还可由有关部门组成的临时招工机构负责。 六、经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新工人,应报经县以上劳动部门审查批准,由招工单位按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本人考核成绩和报考志愿分配工作,并先行试用。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试用期满后再正式办理录用手续或签订合同。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辞退。发现弄虚作假的,应立即予以辞退。被辞退的人员,原所在地应准予落户。 七、招工考核所需经费,由负责组织招工的单位向报考人员收取适当的报名费,不足部分由招工单位负担。 八、招工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政策和法规,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发现在招工中弄虚作假、违反政策的,要严肃处理。 九、过去有关招工的规定,与本《暂行规定》有抵触的,应按本《暂行规定》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可按本《暂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城镇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招收工人时,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3年02月25日 实施日期:1983年02月25日 (中央法规) |
时间:2009-10-20 08:49:2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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