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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为追索退休金而提起的诉讼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199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您院川高法(1993)13号《关于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追索退休金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职工退休后虽然与企业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他们过去在岗位上履行的劳动义务仍是其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前提和基础条件,而且其退休金的计算也需要企业提供依据。据此,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因追索退休金而与企业行政发生的争议可视为劳动争议,并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即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仲裁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受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追索退休金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

(1993年2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一些地方的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因追索退休金向法院起诉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退休职工退休后申办了个体经营执照开业经营,所在单位以另有收入之名扣发退休金;二是有的集体企业根据职工本人要求,为解决子女就业问题未到退休年龄即提前办理了退休手续,但企业规定在未到退休年龄之前,继续留岗传技,照发工资,达到退休年龄后离岗发给退休金。有的职工未到退休年龄即自动离岗谋业,达到退休年龄后,要求单位补发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自动离岗至达到退休年龄这一期间的退休金,单位拒付发生争议。对这类问题,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我们讨论中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追索退休金属追索养老保险金性质,既非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也非追索劳动报酬,关于集体企业职工劳动争议的处理,法无明文规定,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宜由企业主管部门研究解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退休金是职工退休前劳动报酬的积累和延续,仍属劳动报酬性质,人民法院可直接按追索劳动报酬受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退休金虽属职工养老保险金性质,追索养老保险金与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性质也有所区别,但两者之间联系紧密,退休前职工履行劳动合同,是职工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对这类问题的处理虽法无明文规定,但应从实际出发,宜列入劳动争议案件,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当事人可先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仲裁不服,可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我们倾向于第三种意见,当否,请批复。

时间:2009-10-20 08:23:2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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