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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复函 |
(1988年1月20日 劳人办〔1988〕4号)
福建省劳动局:
一、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也按《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的问题。
二、关于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或缓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发不发生活补助费的问题。
三、关于重新就业后改变工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原来的工资低于二级工工资标准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应如何核定的问题。
四、关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医疗期未满,而合同期已满的合同制工人,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五、关于合同制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其合同期已满,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8年01月20日 实施日期:1988年01月20日 (中央法规) |
时间:2009-10-20 08:15:1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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