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6月14日[80]劳险便字30号)
贵州省劳动局: 现对贵州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处五月九日(80)处劳字第26号函询问的退职工人因病死亡后安葬、抚恤等问题(你局已有抄件),提出我们的处理意见,请研究答复。 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的规定退职的工人去世后,可由原单位按在职工人去世的标准发给其丧葬费,但不给予其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