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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家居城镇工人要求辞职问题的复函
 

(1981年8月13日[81]劳总劳字83号)

云南省劳动局:

  你局云劳配[1981]23号《关于家居城镇工人要求离职问题的请示报告》悉。经研究,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望参照办理。

  一、对于要求辞职的工人是否批准其辞职,主要应根据生产是否需要和现任工作能否发挥其专长来定。对于现任工作不能发挥其专长、辞职后对生产无较大影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可以同意其辞职,并发给辞职证明。对于生产确实需要,现任工作也可以发挥其专长而要求辞职的工人,企业可以不同意其辞职,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尽可能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安心工作。对其中自行离职者,经过教育,三个月内仍不回原单位参加生产的,可按自行离职论处,予以除名。

  二、对于家居城镇的辞职工人,不发给离职补助费和迁至外地的车旅费。

时间:2009-10-19 15:31:3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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