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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整顿企业劳动纪律有关文件的通知(摘 录) |
【81】劳总劳字105号 目前,企业劳动纪律松弛,是一个带普遍性的问题。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指示要狠抓企业劳动纪律的整顿工作。这对维护企业的生产、工作秩序,推行经济责任制和提高劳动生产率都有重要意义。 整顿劳动纪律要以教育为主,贯彻执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所有企业都要经常对职工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对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的职工,应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要耐心进行教育,帮助他们转变过来。对少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又屡教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开除职工,应持慎重态度,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征得工会同意(省属以下企业应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抄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被开除或除名的职工,家在其他城市,需要迁回的,有关单位应事先同迁入地公安、劳动部门联系后,凭有关证件,准予入户,按城市待业人员对待。需回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格控制。原系农村人口,而家在农村的迁回农村后,生产队应准予落户。 整顿劳动纪律是关系到企业生产和职工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互相配合,共同抓好这项工作。可选择领导班子强、企业管理基础好,生产任务正常的企业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铺开。争取经过整顿,使企业劳动纪律有比较明显的改善。 整顿企业劳动纪律要同加强企业的政治工作,改善经营管理和建立经济责任制等工作结合起来进行。企业单位要通过整顿劳动纪律,制订厂规、厂纪,建立和健全有关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执行。 |
时间:2009-10-19 15:25:0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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