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国家计委,劳动局
颁布日期:1973-06-11
执行日期:1973-06-11
四川省劳动局:
你局所询问的关于临时工因工致残的待遇,现答复如下:
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国务院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临时工……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固定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执行”。是指临时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与本单位的固定工同样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仍按照一九六五年三月十日“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即“临时工的劳保待遇”,暂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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