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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工伤后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1年)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寄来的《关于临时工工伤后有关问题的函》(京劳便函字[199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临时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待遇问题,1989年10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1号])已作了规定,应遵照办理。

  函中所说的马淑芝同志在北京海关做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我们认为,其工伤待遇应由用工单位参照国务院的上述规定办理,原单位也应给予关心照顾。

时间:2009-10-19 10:40:1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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