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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伤亡处理的复函 |
(1983年1月27日) 江西省劳动局保险福利处: 你处1982年12月20日(82)劳险便字第121号函收悉。关于民政部发出的《关于现役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范围的意见》中,在职工上下班途中造成的伤亡事故的保险待遇上与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处理办法上不一致的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在没有新的统一规定之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仍暂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职工上下班途中伤亡,仍按非因工伤亡待遇处理。 |
时间:2009-10-19 10:39:3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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