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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生活保险部关于享受优异待遇职工因病住院期间膳费负担问题的复函(节录)
 

(1983年1月18日)

广东省总工会生活保险部:

  关于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住院膳费问题,根据劳动部、全国总工会(66)中劳薪字第60号、(66)会通字第9号文《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期间的膳费由本人负担1/3,企业行政负担2/3”的精神,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职工,在因病、非因工负伤住院期间的膳费本人亦应负担1/3。

时间:2009-10-19 10:37:4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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