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月18日)
广东省总工会生活保险部:
关于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住院膳费问题,根据劳动部、全国总工会(66)中劳薪字第60号、(66)会通字第9号文《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期间的膳费由本人负担1/3,企业行政负担2/3”的精神,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职工,在因病、非因工负伤住院期间的膳费本人亦应负担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