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8月28日)
山东省劳动局:
关于嘉祥县建筑工程公司职工XXX,在因工负伤休养期间,打架犯罪,被判处徒刑和开除,其劳动保险待遇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供你们处理时参考。
因工负伤的职工因犯罪被开除后,原伤未愈,或旧伤复发,找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应给予治疗,在治疗期间本人生活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