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5月14日)
辽宁省复县供销社:
关于工人在生产时间打架负伤,其医疗期间工资和医药费如何处理的问题,从目前来看,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的有关解释是欠妥的。所以,我们在1979年4月5日险字48号复辽宁省劳动局保险处的函中,同意他们的意见,即“为了维护法制和生产秩序,对职工在生产时间打架负伤的药费自理,未上班期间不发工资。”